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残疾赔偿金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因刑事犯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主要是支付给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劳动能力是不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费的。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被扶养人有数人的。但六十周岁以上的,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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