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出台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营公司合营各方给钱的若干限定》的增加限定,外商投资公司能够通过下列各种方式对国内公司实施全部收购或部分收购: (1)公司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公司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认可向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公司投资者协议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导致变换各方投资者股权; (4)公司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认可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限定和合同商定获到该投资者股权; (5)公司投资者破产、遣散、被撤销、被注销或丧命,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获到该投资者股权; (6)公司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公司投资者不履行公司合同、章程限定的给钱义务,经原审批机关准许,更换投资者或变换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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