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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

周* 湖南-湘潭 宅基地咨询 2024.03.12 14:58:24 409人阅读

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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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事宜,须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1、当前住宅对所在乡村或城镇的整体建设规划造成阻碍,有必要进行迁址重建的;
2、针对农村居民家庭而言,若除身旁陪伴的子女之外,其其他儿女确实因生活所需须另行设立门户,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已然不足以满足分户的相关标准时;
3、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从他处迁移至本地的农户如尚无住所者;
4、集体组织雇佣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在本地区落户并已完成户籍迁移手续者;
5、离休、退休或者退出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退役军人以及拥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华侨及侨眷、港澳台同胞返回故乡定居,但由于缺乏现居住用地需求,故而需要新建住房的情况。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4-03-12 15:16:29 回复

您好,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3、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4、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5、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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