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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诉讼流程

韩** 江西-九江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3.07 11:16:00 369人阅读

简易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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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流程如下:
(1)开庭之前的准备工作:
所有相关人员依次入场,书记员需逐一检查并确认当事人是否已经到达现场,随后向法庭全体成员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法官们登场,全体人员起立,坐定之后,首席审判官轻击法槌,宣告正式开庭,简要阐述案件背景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并为审判团队成员做介绍,同时向当事人详细说明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相应义务;之后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需要申请回避的情况,若无异议则顺利进入下一环节,如有需要则予以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阶段:
首先由检察机关公诉人朗读起诉书或由原告朗读起诉状,若原告已委托代理人,其代理人也应朗读代理词;接着是被告的自我辩护阶段,如代理人为特殊合法资格之人,也应朗读辩护词或答辩词。
此后庭审双方按照轮流顺序提供证言,并就所提交证据的采信程度以及其证明力强度展开深入辩论。
(3)法庭辩论环节:
待双方均完成举证事项后,首席审判官宣布法庭调查阶段圆满结束,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
在此阶段,检察院公诉人、被告人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将围绕自身立场轮番发表对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建议的意见,商榷激烈且观点鲜明,堪称庭审过程中的精华所在。
(4)被告人最终陈述阶段(刑事案件需要):
或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发言。
当首席审判官评估庭审辩论阶段已基本完毕,事实已全部清晰明确之时,会决定终止法庭辩论,并进入最终陈述或最后发言环节。
(5)合议庭内部评议和裁决环节:
为严格保障案件裁决公正性,合议庭将在秘密环境中专项讨论并制定裁决方案。
(6)公开宣布裁决结果或确定下次审判日期。
裁决公布之后,首席审判官再次轻击法槌,结束庭审,退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024-03-07 11:17: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多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的特点
1、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您好,关于公益诉讼简易流程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益诉讼简易程序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
只能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
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审查决定。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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