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如果被执路人个人欠债,被执路人是成年人,应当独立承受民事职责。其父亲名下的房屋与他无关。法院不会强制要求不应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否则就是于法无据。
第
二,如果被执路人个人欠债,其父亲曾经用自己名下的房屋予以保证或者典质,经法院审理裁判后,执行局能够在被执路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被执路人父亲的房屋。
第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
第六条:“对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人民法院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出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路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准则所必需的寓居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司法拘留是为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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