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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养老政策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向** 辽宁-鞍山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2.26 19:20:20 415人阅读

我爸爸在老家河南上班,然后这两天想退休了,那么河南省养老政策的内容具体都有啥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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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弱、人均水平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养老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进一步保障、改善老年人群体的基本生活面临矛盾多、困难多、制约因素多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养老床位总量不足。截至目前,全省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各种养老服务机构总养老床位数约为26.2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床位数约为18.6张,远远低于发达国家50—70张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0—30张的水平。二是结构不合理。农村敬老院床位比重较大,但其只针对农村特殊老年人群体,床位闲置多,护理水平不高,亟待改革管理方式和体制,拓展服务功能。城镇养老床位占总床位数比重较小,仅占16%,造成城镇入住机构养老一床难求的现象。三是设施简陋。绝大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小、功能少,只能提供简单生活服务,护理、康复、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亟待加强。四是居家养老服务功能薄弱。缺乏必要的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和专业化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不能满足居家老年人尤其是孤寡、空巢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五是专业人才匮乏。全省现有约1.7万名养护人员,其中90%以上没有执业证书,缺乏专业护理知识。养护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偏低,行业整体缺乏活力和发展后劲。六是制度不健全。针对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建设标准、服务规范亟待完善,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2017-12-26 19:22:20 回复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孩子爹妈都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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