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并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支付”,也就是说投保人不交纳保费的,保险人又不能强制其交纳,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就会发生纠纷。无效合同所引发的保险纠纷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现实中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寿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引发纠纷。相关知识: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理论上说,无效合同属于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但通常,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多指合同在形式上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或尚未履行法定的登记、批准、公证、交付财产等手续;而无效合同多指程序上合法、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故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由张某(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6328.60元。开庭审理此案,唐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致唐某受伤: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顺序,先赔偿交强险是明确的,张某驾驶自家的本田雅阁轿车在某市城乡结合部的道路上行驶,即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其理由是。该案交强险已过期,其风险应由侵权人张某承担: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因其是商业险的被保险人,故其承担的责任仍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途中,不慎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唐某相撞。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费、误工费,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住院治疗后,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1月、营养费。意见2,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审理查明,张某交通肇事时其投保的交强险已过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过期。对此事故如何赔偿有两种意见。分歧意见1:由张某(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可自愿选择投保、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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