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且要求相关部门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这意味着,实行多年的准生证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人们要生育孩子(两个以内),只需去居住地计生部门做个登记即可。此前,生育第二个孩子要求回到户籍地去审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北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家庭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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