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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遗弃致死罪数罪并罚

王** 广西-柳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2.09 15:19:16 737人阅读

我最近在研究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对其中的内容比较感兴趣,所以问问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遗弃致死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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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死亡前一天。 关于误工费的举证等欢迎来电咨询。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为止。

2017-12-09 15:3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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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交通事故逃逸等行为严重地就会构成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就不止要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还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所以了解哪些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遗弃致死罪数罪并罚的解答

2017-12-09 15:21:16 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明知撞到人了,故意把车往回到了一下,致使本来没死的受害人死了,这是应判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还是只判故意罪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①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②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③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所引起。 
④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空间上讲,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水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讲,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也就是说,条文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指“重伤、死亡”等后果是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由违章行为顺其自然而造成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后果条件:“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如是否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①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如果有,毫无疑问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如果先前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则只按故意罪一罪定罪处罚。  ②如果其先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则对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实行数罪并罚。原因在于:此种情形下,甲的前后两个犯罪行为既不是牵连犯也不是吸收犯,而是各自的实质数罪。 行为人在过失交通肇事后又具有故意的故意,交通肇事作为前行为,并非后行为故意的必经阶段,故意也非交通肇事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交通肇事与故意行为之间,也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五、相关知识还有: ①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必经的过程或者当然的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成罪的情况。吸收犯是处断上的一罪,即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罚。其特征为:  
.行为人实施了事实上构成数个犯罪的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b.吸收行为和被吸收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性质的罪名。 
c.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②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其特征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 b.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c.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d.实施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普通的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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