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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3修订)第七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专业分析: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产地;(四)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和含量;(五)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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