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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啊蒋律师,我就引用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吗?还有别的法律规定吗?一般这种情况采矿公司承担多大的责任呢?孙书的监护人承担多大的责任?何山的监护人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我认为是没有责任的,谁也不能预见到矿山方面会有雷管遗忘在外面,这完全是矿山对爆炸物监管不严所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委托监护时如果出现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原则上仍应由监护人,即委托人承担。因此,你应该向孩子的父母,而不是孙女士主张该费用,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存在过错,则可以要求孙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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