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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有哪些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诈骗行为并非一律认为构成诈骗罪,这点与抢劫罪不同。其中对实际的诈骗数额作出了要求,也就是这里说的立案标准。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一般涉及到的数额达到了3000元的,那么此时才会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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