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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我也不知道,更换物业公司也没收到通知

ask****767 山东-淄博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1.13 22:41:21 38人阅读

业委会成立我也不知道,更换物业公司也没收到通知,这个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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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全体业主投票签名选举。

2017-12-13 11:4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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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人数要双过半(总面积、总人数))。
        制定物业管理招标书,并通知目前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邀标或公开招标,评标、答辩,以选出中标企业
      将招标结果送居委会和房管局(住建委)物业科及小区办备案
     通知前物业公司交接事宜
      通知小区办、居委会,配合新老物业公司进行档案、资料的交接,审计物业管理账目,做财务交接、设备交接等。
      新物业开始工作,老物业离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20-12-09 10: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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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业委会成立之前的物业,应属于前期物业,一般是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定进行招标或委托来对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
2、业委会成立之后,可以对物业服务单位进行考评,监督。
3、如果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业主大会可以单方终止前期物业,业委会应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或授权来终止与前期物业的合同。
4、如果业主大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终止前期物业的合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书面)对方,并在小区显著位置或重要通道进行张贴。

2019-01-18 19:16:37 回复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但是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后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更换物业公司,应该首先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超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 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 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当然,以上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还有,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物业管理区)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结果、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法律意见】
小区物业管理是有业主自己决定的。你们对物业公司不满意,你可以联系其他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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