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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ask****488 江苏-镇江 工伤纠纷咨询 2017.11.10 15:42:49 1009人阅读

各位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我在2015年十月份在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餐厅改造工程中参与了二层及地下室的工程。,主要瓦工活这一块,由于高院没能按时付工程款,当时没拿到钱,完工后包磊(什么装饰公司的老总吸毒被抓。(我们也是别人介绍的)。他们也就是个皮包公司。现在公司具体在哪也不清楚,高院也进不去:外有警察,内有武警。请问怎么才能要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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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收集证据,直接起诉解决,建议详询或面谈。

2017-12-12 09:13:21 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根据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即两个公司如果得知你的情况均可以无条件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另,《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方法见《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很复杂,不再赘述。另,一家全职,一家兼职可以,但是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全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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