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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规定的七日前包不包括送达日

ask****173 山东-聊城 行政诉讼咨询 2017.11.10 08:27:57 7444人阅读

请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规定的七日前包不包括送达日和听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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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处罚领域与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程序既有相似之处又各有特点,极易造成混乱,特将其异同点总结如下:

2017-12-12 06:1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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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适用情形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0-12-09 09:30:44 回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意思是从收到起就开始计量时限,但因为当天不够一天,事实上计量天数时,从次日开始完整计量。  具体可参照《民法通则》的限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量。  限定按照小时计量期间的,从限定开始计量。限定按照日、月、年计量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量。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为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止。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始进入举证期,总计90天,90天后开始按判决书生效,所以说公告送达以90日为限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包括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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