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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事非法集资,咨询下非法集资公安追赃

唐**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9 16:37:08 1305人阅读

我一个同事非法集资,现在他可能要被警察涉入到其中,不一定怎么样呢,咨询下非法集资公安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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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能给集资参与人支付高额利息,往往将吸收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借贷给他人或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利差。对于这些通过合法借贷手续流入到社会上的个人或企业的资金,如何进行追缴,尤其是在属于明显的善意所得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对相关个人或单位资产、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处置?工作中,我们曾经尝试过,由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人或单位以及借款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在刑事案件侦办期间同时开庭审理此类民事诉讼,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及其律师均提出,按照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此类案件法院无权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就受案并开庭审理,这一做法也未能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而被上级法院叫停。对于这些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公安机关更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作犯罪处理,相关担保合同就因此无效,担保人则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部分资产财物无法追缴,也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等待刑事诉讼结束,再由犯罪嫌疑人进行此类诉讼,犯罪嫌疑人因为缺乏对其的相应制约,极有可能不配合司法机关去提起民事诉讼。在犯罪嫌疑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法律去追赃挽损,这也是我们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

2017-11-09 16: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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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涉及公安、法院两个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本人认为,应该区别情况,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解决好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这个难题。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资产及其共犯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于符合《意见》规定,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或者是具有《意见》中应依法追缴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结束后一并处理。对于涉案财物中的土地、房产、汽车等动产或不动产,应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作查封决定书,送达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封。对于涉案财物中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公安机关应制作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予以冻结。
    
(二)对于案发前从犯罪嫌疑人处借贷资金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下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除这两种情形以外,一律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根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规定》对于非法集资公安追赃 第十一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根据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本人建议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如下操作:

2017-11-09 16:38:08 回复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是非法途径获得的,就是赃款赃物,合同取得的,就是个人财产,既可以查封赃款赃物,也可以查封个人财产。这是对非法集资的钱算赃款吗的回答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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