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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非法集资,咨询下非法集资父母房产

陈* 江苏-南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9 16:02:46 277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非法集资的事情暴露了,他非法集资的竟然是他父母的房子,咨询下非法集资父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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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017-11-09 16:16:46 回复

按法律规定,如果儿女没有参与的话,儿女的财产不会受到牵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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