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一款中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应具备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此,《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正确的,但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错误的。 食品广告不可以疾病预防等功能,因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 发布广告 ,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食品 广告的内容 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 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 食品检验 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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