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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玖** 江苏-徐州 国家赔偿咨询 2023.01.25 12:09:35 381人阅读

哪些情况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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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1-25 12:10:35 回复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②军事行为;
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⑤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
⑦不可抗力;
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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