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1)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
2)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
3)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
4)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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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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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5)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由村民会议确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体标准按照同村同价的原则。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能够确权,具体解决的是乡村宅基地所有权确权证,流程能够参照如下提供资料,向当地的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手续(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手续(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乡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纷争的处置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未获到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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