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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陈** 山东-济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3 07:17:57 1375人阅读

我想了解一下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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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目前在禁毒实践中,主要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所谓登记管理,就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情况、处理情况、戒毒治疗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利用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对吸毒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2017-11-03 07:2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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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吸毒人员登记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下列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吸毒人员;
(二)公安机关发现和查获、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
(四)司法行政部门采取戒毒措施和发现的吸毒人员。
  该规定对公安机关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对于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必须进行登记,这是公安机关的义务;
其次,公安机关登记的对象必须是吸毒人员,要求登记工作必须真实、准确,不允许弄虚作假;
最后,公安机关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沟通,实时掌握新增吸毒人数,保证登记工作的完整性。
吸毒人员登记程序
  根据《吸毒人员登记办法》规定,在对吸毒人员登记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对吸毒嫌疑对象进行检测。行为人是否吸毒需要经过检测程序,登记工作也要以检测为前提。根据《吸毒人员登记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吸毒嫌疑对象供述、他人指证和生物样本毒品检测(如尿检)等多种手段对吸毒人员进行取证、确认。保证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误登、错登。
  
其次,对吸毒人员身份进行核实。根据《吸毒人员登记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全国人口信息库等信息资源库进行比对,与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等方法,核实身份,防止错登、漏登。
  对暂时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经办单位需采集其照片、指纹和DNA信息留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将吸毒人员登记信息统一汇总,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查明其身份后,原经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新,并将核实更新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备查。
  再次,填表—归档—录入。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核实认定的吸毒人员信息,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经登记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起归入吸毒人员档案,同时将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按要求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最后,及时更新维护吸毒人员信息。吸毒人员信息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吸毒人员登记办法》规定,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和及时”,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的实际管控工作现状和工作台账相一致。已登记吸毒人员的自然状况、吸毒情况、处理情况、戒毒治疗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在登记台账和吸毒人员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维护。
以上就是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7-11-03 07:18:57 回复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量刑幅度: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容留吸毒罪指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如果你没有参与其中,你能证实你只是和他们是共同居住的,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量刑幅度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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