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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关于中小企业优惠税收政策执行专题报告

赵* 江苏-扬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02 07:02:53 232人阅读

我是一个大学应届毕业生,大学学的是金融专业,希望在毕业之后能运用我上学期间学到的东西进行创业,那么我想知道目前国家各地区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专题报告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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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税收政策执行专题报告
营业税上,起征点、福利企业政策、教育劳务、殡葬服务、文化事业、技术转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政策的执行,2010年直接为各类中小企业减免税款6000多万元;所得税上,认定小型微利企业1607户、减免税款214万元,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等为中小企业减免税款1940万元;土地税上,2009年共计对102户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3101 万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发展。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偏小,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究其原因,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使得优惠措施覆盖面狭小。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而小型微利企业多建账不健全,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建议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不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只有极少部分小企业能享受到,而且获得的减免税额也非常少,难以起到支持企业发展的作用。

2017-11-02 07:04:53 回复

您好,关于各省或各市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中国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最重要的一点,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不是法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4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对于低于10万元的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还享有免税待遇:1、从2018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4号)规定:自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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