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罪处罚金什么时候缴可以参考:(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法的执行问题。
实践中,人们对罚金的强制性特征毫无疑问,但对罚金的来源及范围存在着误解,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共有财产。这无疑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又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那么,作为与没收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罚金,却没有明确指出罚金的范围及来源,往往忽视了罚金这一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充抵罚金。当然,如果是出于家属自愿倒无可厚非,但多数情况是因为不明确罚金的来源和范围,而被迫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因此,应当正确理解罚金的定义。
二、非法经营罪处罚金什么时候缴
非法经营罪处罚金什么时候缴,当事人可以咨询法官,一般是在一审判决下来前去交纳的,按时交纳罚金对判刑或者判处缓刑有帮助。
三、罚金的缴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罪犯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这样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罪犯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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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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