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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警口头传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胡** 湖南-娄底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27 06:57:02 21103人阅读

因为肇事逃逸接到交警的口头传唤,请问交警口头传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大家帮我解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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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故的当事人,交警口头传唤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2017-10-27 06:58:02 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传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对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行政案件,传唤违法嫌疑人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

什么时候警方会口头传唤,口头传唤超过8小时后怎么办 我们先了解一下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口头传唤的时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由上我们可知,口头传唤后,对违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没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传唤查证时间不会超过八个小时。但是如果情况复杂的话,也不会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而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时间不会超过十二个小时,案件重大的时间也不会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对于口头传唤超过八小时的,要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情况,看具体的案件分析,如果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建议找律师进行咨询处理。 口头传唤的情况 1、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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