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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后,房屋有我们4姊妹继承

ask****485 山东-日照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0.24 10:45:55 2人阅读

父亲死亡后,房屋有我们4姊妹继承,要走那些程序来继承?父亲有遗嘱,还要去走那些程序是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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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承德 咨询解答:99条

如果对该遗嘱你们都是认可的,就没必要走诉讼程序,如果涉及过户,只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签字就可以了

2017-10-24 10:4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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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633271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日照 咨询解答:1201条

需要看看遗嘱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无效,要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2017-10-24 10:5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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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以上就是对继承公证是怎么回事的解释。望采纳。

2019-01-18 09:27:16 回复
地区:山东-日照 咨询解答:606条

如无争议,按遗嘱分割遗产,办理过户手续。

2017-10-24 11:05:46 回复


1、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父母后于死亡的,死亡一方的兄弟姊妹有房屋继承权。法学理论上称为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
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转继承的份额只能是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转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3、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1、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父母后于死亡的,死亡一方的兄弟姊妹有房屋继承权。法学理论上称为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
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转继承的份额只能是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转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3、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您好,女儿有继承权,死亡一方的父母还在吗?有再婚吗?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您如果需要帮助,欢迎来电咨询,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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