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代收服务提供商在代收过程中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则其与取件人之间形成一种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若代收服务供应商由于主观故意或重大疏忽而对委托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委托人有权依法向该代收服务商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前提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代收服务供应商确实存在着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显著至足以造成委托人所受损失。
否则,除非能够证明收件人事先同意并约定将快递存放于代收服务站点,否则在邮寄物品被代收和存储其间,相应的保管责任应由收件人自行承担。
万一出现了包裹丢失或毁损等情况,则需参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双方意见一致的赔偿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