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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价居高,请问下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详情

刘* 江西-南昌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0.17 15:15:31 95人阅读

你好,因为现在房地产总是居高不下,所以应该要有规范才对,请问下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详情,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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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房地产估价规范如下
《房地产估价规范》一书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2017-10-17 15:16:31 回复


一、“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从民法的角度讲,拆迁与被拆迁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权利和义务的质量上来区分,其自然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关系。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其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考试大&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素质情况简介、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拆迁人在推举估价机构时,一次只能推举一个,这样便于确定。我们把这种选定方法称作“推举式”选定。
二、“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按照《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估价机构的选定发生矛盾时,则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在已经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估价机构,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救济”手段当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三、“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
“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产生的后果是,有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估价结果。当估价结果出现不同时,应当由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不应由当事人选择。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估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客观性,经鉴定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高标的估价报告,也不一定是低标的估价报告。应当说,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估价专家委员会所处的位置应当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个估价机构所作出的估价报告的严肃性,其立场等同于裁判员,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判员的裁处。经估价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告知拆迁人和所有被拆迁人,以示消除争议,判定其裁判的估价报告生效。

所有的税费都是另行计算的。现在的房产买卖涉及到营业税、个税,他们的合同上的“成交价”就和建委存档里的计税价格一样,这样一来就省了很多麻烦,这也是中介公司的一种自我保护居间合同里的成交价一般指的是房主的净得价,成本价的单位福利分房要交土地出让金,这样计算税费时就以七十万为基数计算,不包含任何税费。有些城市在计算税费时可以避税,比如实际成交价是一百万,但市场指导价是七十万、个税、土地出让金和综合地价款是应该由房主缴纳的,这样买方交给卖方的钱还是一百万,但现在是卖方市场,房主应该交的这些钱都由买方来承担,那么递交房管局的合同上就可以把成交价写成七十万,经济适用房要交综合地价款。这些税费里营业税,会在居间协议上把成交价写成七十万,然后加一条“随房设备设施价格三十万”,但如果建委清档或者查这家公司的帐目。这些城市中,有些房产中介在签合同时为了避免以后出现麻烦,但不会超过3%),到了交钱的时候都是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另外中介费不管金额是多少、对外宣传的是如何收取(有的是卖方收2%、买方收1%;有的是收买方3%或者2.5%甚至更少、契税、印花税和中介的服务费,可以少交很多钱

所有的税费都是另行计算的。现在的房产买卖涉及到营业税、个税,他们的合同上的“成交价”就和建委存档里的计税价格一样,这样一来就省了很多麻烦,这也是中介公司的一种自我保护居间合同里的成交价一般指的是房主的净得价,成本价的单位福利分房要交土地出让金,这样计算税费时就以七十万为基数计算,不包含任何税费。有些城市在计算税费时可以避税,比如实际成交价是一百万,但市场指导价是七十万、个税、土地出让金和综合地价款是应该由房主缴纳的,这样买方交给卖方的钱还是一百万,但现在是卖方市场,房主应该交的这些钱都由买方来承担,那么递交房管局的合同上就可以把成交价写成七十万,经济适用房要交综合地价款。这些税费里营业税,会在居间协议上把成交价写成七十万,然后加一条“随房设备设施价格三十万”,但如果建委清档或者查这家公司的帐目。这些城市中,有些房产中介在签合同时为了避免以后出现麻烦,但不会超过3%),到了交钱的时候都是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另外中介费不管金额是多少、对外宣传的是如何收取(有的是卖方收2%、买方收1%;有的是收买方3%或者2.5%甚至更少、契税、印花税和中介的服务费,可以少交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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