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48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泾县。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泾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泾县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批准逮捕,同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鲍宇宙,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泾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吴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鲍宇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3年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1年3月前后,吴某某在与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开入住同村村民洪某某家中,与洪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持续至今。2015年4月14日,吴某某经公安机关传讯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吴某某自愿认罪。
原审根据书证报案材料、户口本、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证人陈某某、洪某某、肖某某、倪某某、陈某、凤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吴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吴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公然与本村村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达四年之久,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具备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吴某某上诉主要提出:1、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其与洪某某在一起生活只有二年,而非原审认定自2011年就在一起生活;其与洪某某只是生活中相互帮助,而非以夫妻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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