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的情况相同,商事仲裁的性质在我国仲裁实践的实然层面上也存在扭曲和疏离,突出表现在:以“中国特色”为借口的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和行政干预,中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还处于官办或者半官半民的状态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监督采取比较苛刻的标准和怀疑的态度,损害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和灵活性对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和外国裁决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尺度,等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需要以现代仲裁理念的生根发芽、深入人心为前提和基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知道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个人之间再或者国际贸易中,都有可能发生纠纷,遇到纠纷,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就是仲裁,通过仲裁通常都能过很好的解决问题,对于国际仲裁来说,相对比较复杂,需要选择好国际仲裁员,确保问题的处理公平公正。国际仲裁员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从实体上讲,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3)特殊规定原则。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