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4、涉及本市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交当地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该公司公章)。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从立法意图上来看,隐名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其后果是股东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因此,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无论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转让部分股权,都可以视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有新股东的产生,其他股东原有的伙伴关系不会受到影响,法律没有必要对这种转让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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