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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详细介绍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余** 湖南-怀化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0.06 06:40:05 1033人阅读

我有个舅舅家在北京,前段时间因为生病去世了,去世时没有立遗嘱,请问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详细介绍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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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遗产的继承方式可以分为四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指定归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所有,同时对遗产继承的份额进行确定。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这种继承方式多适用于无人扶养的老年人,他们为了晚年能够得到照顾,可以与他人或者组织签订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可以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受法定继承人的限制。在几种遗产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017-10-06 06:5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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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继承 ,即被继承人 在生前订立遗嘱 ,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 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 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 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以上是有关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的详细介绍方式,希望可以帮到您。

2017-10-06 06:41:05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什么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办理住房继承过户,需要继承人首先取得继承公证书。然后凭公证书和死者名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死者死亡证明和婚姻情况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的地方可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对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在国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定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的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的银行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具体的协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果是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证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同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在我国银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暂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全民所有制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由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以上就是对在一方死亡后,他的配偶能否继承存款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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