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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ask****847 江苏-无锡 离婚咨询 2022.09.25 19:23:53 316人阅读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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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2022-09-25 19:57:34 回复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40987条

这个一般性要第2次起诉离婚的,

2022-09-28 22:42:11 回复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49362条

你好可以详细沟通下

2022-09-26 12:3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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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886038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9633条

可以尝试起诉离婚

2022-09-25 20:2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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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231133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24340条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2022-09-25 19:4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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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61728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30465条

需要综合判断的,现在是涉及离婚的问题吗

2022-09-25 19:3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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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668516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79315条

民法典第1079条有认定

2022-09-25 19:31:32 回复
查看其他2位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被告在庭外所做的陈述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被告的缺席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审判机构对原告所称事实的认可,从而使被告在夫妻感情破裂等问题上因缺席而丧失了发言权。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方面无法听从原告一面之词而认定,另一方面也无法从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中得到证实。从而在除被告下落不明数年适用公告送达、以及有明确的证明家庭暴力等的证据的情况外,审判机构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原告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
2、缺席判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异议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
离婚案件因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还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固,不当使用缺席判决,将可能剥夺一方当事人的诉权。
以公告离婚案件为例,若人民仅根据原告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至今被告仍下落不明的证明,而使该离婚案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处理,很可能导致被告的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且因生效的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故审理机构断然决定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将不仅损害被告的知情并参加应诉、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还将使被告的上诉权消失,从而只能接受己方不服的判决,并因此而、,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难以处理
因缺席判决的前提即是被告未发表或未充分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故即使被告对判决准予离婚无异议,但因审理机构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没有相关的意见可循,故因不服子女抚养权归属而上诉的也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在少数。这将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导致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对于财产分割,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一方面可能原告将隐匿财产而导致财产没有分割进而需要再次审理分割,另一方面,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产生的财产亦属于共同财产,如此以来,将导致原告应有的财产分割权应原告不知情而使其权利遭到损害。其次,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同时,应对原告是否借离婚之名,从而逃避债务,转移共同财产予以审查。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案件审判范围简述
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是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或可以审判的请求事项的总和。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人民审判离婚案件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
这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离婚案件中,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带根本性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案件,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产生的。因此,离婚的诉讼请求,是每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要提出的诉讼请求。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进行审判,是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就是离婚自由的具体体现。
(二)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
指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依法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判的非离婚请求。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请求,不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仅处于从属的地位。
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共有11种,包括:确定子女抚养义务分担(或承担)的请求、确认探视子女的时间方式方法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的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要求对方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责任的请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确定房屋使用权的请求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是受法律和司法解释限制的。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和可以受理的请求,才能作为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进行审判。如果将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外的请求,擅自纳入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进行审判,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判,就是不合法审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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