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2、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人民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等冻结,更不能评估计价拍卖。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等证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不是财产,没有执行权。可以请求国土部门配合执行。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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