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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受贿是如何认定的 谢谢 我想了解的 谢谢

王* 新疆-吐鲁番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02 15:13:39 3086人阅读

您好,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的,但是,我对于投资入股受贿是如何认定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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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政策和法律是鼓励合法理财投资,取得合理利润的。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否是取之有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投资行为是否在客观存在
因为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垫资投资,然后国家工作人员以分得的利润归还垫资款,并且往往公司企业有利润就冲抵垫资款,没有利润或者亏损也就算了。虽然所获利润被其全部或部分用于冲抵垫资款,貌似是在投资,但从头到尾,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实际投资,其实质上属于两高意见中规定的“没有实际出资”,却实际获得了“利润”的情形,对该种投资行为,应当以受贿论。
2、审查投资行为是否为正常的市场行为
我们都知道投资行为是利益和风险并存的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合作投资的各方除了共享利益外,还必须共担风险。但实践中存在如下情形:即请托人不计盈亏,事先给国家工作人员确定“保底”收益份额,或国家工作人员事先拟定理财计划为请托人设定收益比例后再予投资,或是请托人的公司企业并不缺乏资金,在明确可以取得利润、毫无市场风险时再给付投资款。上述三种情形均系只出资但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符合“投资”的本质,故不能认定为正常的投资。该行为的实质就是以投资为名收受好处费。
3、审查投资分得的利润是否明显高过正常收益
我们都知道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分得的利润应与公司企业的盈利水平持平或略高,这是判断是否明显高过正常收益的基准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案发时,要么项目尚未结算,或是由于公司企业往往是私营性质,企业的帐目来就是一笔烂帐,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查清公司企业的盈利水平,那么我们如何来进行判断呢?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的利息应属合法,由此可以有基本判断,即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之内的收益回报符合市场规律与法律规定。

2017-10-02 15:1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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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帮您了解到,对于投资入股受贿是如何认定有如下:
我们要明确一点,不能机械的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两高意见规定之外的情形一律不构成受贿罪。
1、两高意见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形态加以规定。
2、认定是否构成某种犯罪的法定判断标准是刑法规定的该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是司法解释(意见)所揭示的某种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对遇到各种类型的案件不能采用此即彼的数理逻辑的思维方式,而应运用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加以分析。

2017-10-02 15:1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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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其注册作为投资手段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人股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人股的,其实质是商标专用权人以费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被投资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中就有关内容作出约定,并向商标局备案。将商标使用权作为投资许可被投资方使用发生纠纷的,应当首先解决商标专用权人与被投资方之间的股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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