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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返还彩礼考虑因素有什么

黎* 江苏-淮安 彩礼咨询 2022.09.15 14:49:32 342人阅读

判决返还彩礼考虑因素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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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返还彩礼考虑的因素有:
(
1)当地风俗;
(
2)彩礼的金额;
(
3)由谁提出解除婚约;
(
4)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
(
5)是否共同生活;
(
6)有无生育子女;
(
7)财产的使用情况;
(
8)双方的经济状况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022-09-15 14:50: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在判决返还彩礼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酌情考虑以下因素:
(1)当地风俗;
(2)彩礼的金额;
(3)由谁提出解除婚约;
(4)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
(5)是否共同生活;
(6)有无生育子女;
(7)财产的使用情况;
(8)双方的经济状况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要依所给付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彩礼而区别对待
一种是赠与,不属于彩礼性质,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财物一般是由给付方主动给付,基本上是出于自愿,且数额较小,价值不大,属正常的交际往来,表明一方在同居前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意愿,所给付的财物应认为是一种赠与,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性质,如订立婚约时,另一方通过婚姻介绍人或本人直接向对方所要的财物,如聘金以及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物品,这类财物是用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给付的,如婚姻不能缔结,另一方是不会给付的,另一方据此取得的财物应予酌情返还,
2、适用过错原则
如果造成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比如违反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过错方予以制裁。如过错方系给付彩礼方,接受方可以此抗辩要求减少返还彩礼的比例或不予返还;如过错方系接受彩礼方,给付方可要求增加返还彩礼的比例或全部返还,以维护良好的社会风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1、要依所给付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彩礼而区别对待
一种是赠与,不属于彩礼性质,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财物一般是由给付方主动给付,基本上是出于自愿,且数额较小,价值不大,属正常的交际往来,表明一方在同居前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意愿,所给付的财物应认为是一种赠与,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性质,如订立婚约时,另一方通过婚姻介绍人或本人直接向对方所要的财物,如聘金以及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物品,这类财物是用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给付的,如婚姻不能缔结,另一方是不会给付的,另一方据此取得的财物应予酌情返还,
2、适用过错原则
如果造成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比如违反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过错方予以制裁。如过错方系给付彩礼方,接受方可以此抗辩要求减少返还彩礼的比例或不予返还;如过错方系接受彩礼方,给付方可要求增加返还彩礼的比例或全部返还,以维护良好的社会风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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