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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杭* 湖北-黄冈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29 17:05:20 6358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有关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的相关流程是如何的,需要怎么操作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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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案件审理的不同方式,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3)举证期限的补足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注意:决定权在法院。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当事人各方自愿,法院审查同意。

2017-09-29 17:1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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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咨询的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流程相关答案如下
首先可以先告诉你,民事诉讼第一审案件期限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形下最长可以达到15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了,期限从新计算,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并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次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
最后你要做的主动去法院问问,现在法院都忙,但也是有个集中审理的原则,实在不行就去有关部门申诉处理。

2017-09-29 17:0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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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也对“三个要件”的含义进一步作出解释。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仍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缺点比较明显。这就是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的内容

2020-12-08 17:25:56 回复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否当庭宣判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看情节定,符合缓刑的,不会收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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