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甲欲杀害乙,并跟踪了乙许久,了解到乙每天在固定时间经过某无人地点A去上班,遂于前天夜里在A路段制作陷阱以杀死乙。丙得知甲在A地制作陷阱后,于第二天骗丁经过此地欲置丁于死地。丁果然中了陷阱倒地后流血不止,丙见状以为丁已死亡遂离去。甲第二天回到A路段查看结果,发现倒在陷阱中尚有生命迹象的丁,甲误以为丁是乙,遂又捅了丁数刀,丁最终死亡,事后查明乙当日并未出门。试分析甲、丙行为的性质(从罪名、犯罪构成、量刑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角度回答)
您好,甲存在对象错误的,您自己从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分析吧,丙比较简单。作业自己做,多多听听刘凤科讲刑法~
我认为乙的做法涉嫌过失使人丧命罪。因为甲要自杀,乙提供自杀使用的工具,并且最终甲使用的是乙提供的工具自杀成功。那么乙所实施的提供绳子的做法,与甲方的最终丧命存在间接地因果关系。所谓过失犯罪,是只主观上无遇见或者遇见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最终导致受害人丧命的后果。乙方就是应当认为自己提供绳子的做法,不会导致甲方使用绳子丧命。隶属一种遇见了甲方丧命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一后果因此从乙方的主观上构成过失使人丧命,从客观上看导致了甲方的丧命后果所以乙方应当会被过失使人丧命罪而追究刑事职责乙方同时将承受甲方直系亲属提议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名民事偿。但是乙方应当不会被判令承受全部职责,我的观点原则上可能是百分之50的职责乙方的做法无比愚蠢!
甲和丙都是故意杀人。不是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题目到这里问?
司法考试吗?
在做考试题吗
你好!请问你是让我做题吗?建议来电详谈。
司法考试要自己动脑筋。
1.故意罪(预备)。2.以下分析基于所提供的信息。虽然存在乙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也是甲所追求的,但其死亡不是甲实施的足以导致乙死亡的行为导致的,而是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因于甲的磨刀行为,或者说把磨刀行为认定为行为。因此,甲不可能构成故意罪(既遂)。3.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甲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条件,因此,应当构成故意罪(预备)。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专业
真实可靠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