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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了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斯** 江苏-泰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17.09.18 08:47:09 136人阅读

帮我朋友咨询一下,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包括有哪些?那么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应当夫妻双峰一起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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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务也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去举证证明;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规定一味强调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不管其是善意还是恶意,违背了法律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在上诉案例中,夫妻中的举债方即王某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其举借的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生活,却要由非举债方即李某来偿还,这就使得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地维护。因此,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所以该案例应该使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笔者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为夫妻共同生活”为本质特征,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民法的范畴内,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一方对外举债对另一方构成代理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将“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三、“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2017-09-18 08:5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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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朋友这样的案件、应由法律民事诉弘法举报华某所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债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何某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华某所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负有举证责任。华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对外共同享有权利和共同承担义务。如果丁某不能举证证明华某借款为个人债务,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何某与丁某都负有举证责任。何某围绕该借款属华某与丁某夫妻共同债务、丁某围绕该借款属华某个人债务分别举证,只是他们各自所证明的内容和方向不同。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本案的焦点是华某所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围绕这一焦点由谁负责举证。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个人所负的债务如购买个人专用的奢侈品、或者用于赌博、传销等违法行为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说夫方或妻方都有偿还义务。判断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是看双方有无举债合意,有合意为共同债务,无合意则为个人债务。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扩充性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笔者认为,本案举证责任应如下分配:
(1)何某举证责任。在妻子丁某对丈夫华某借款不知情的情况下,何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是用于华某与丁某夫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强调何某的举证责任,还可有效预防恶意诉讼或诈骗诉讼等。
(2)丁某举证责任。围绕着华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何某与华某已经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华某个人债务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即华某借款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华某与丁某共同偿还。

2017-09-18 08: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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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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