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独的复印件如果对方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满足上诉所罗列的条件下视听资料复制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满足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摄影胶卷、幻灯片、投、无声录像带、无声、视听资料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 碟、电视录像、胶片和电脑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等。这种新的证据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证据领域,也给我们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及效力带来挑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摄影胶卷、幻灯片、投、无声录像带、无声、视听资料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 碟、电视录像、胶片和电脑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等。这种新的证据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证据领域,也给我们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及效力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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