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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什么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

李** 河北-廊坊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9.10 06:07:52 1015人阅读

在大学辅修了经济,有一些法律上的事情不明白想咨询一下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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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17-09-10 06:1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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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股权质押登记失效的原因,您可以参考: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以股票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票的名称、种类、数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权利证书移交的时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股份)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份的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质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法人)及住所。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的出质分为股票出质和出资额(股份)出质两种。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统一托管于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托管于各地的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则应当记载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流质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在《物权法》第211条中,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

2017-09-10 06:0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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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二、股权质押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3、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020-12-10 11:0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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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在没有登记证明之前是不成立的,质押合同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它属于登记生效制度。
1.登记生效制度:只有在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法律规定的事项还会生效。
2、登记对抗制度:双方将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后,但是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约定的事项仍然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或这其他有权力的第三人。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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