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
新规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事故认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认定这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拓宽了群众依法申请的渠道。
二、复核申请可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
新规为了给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简捷办事流程,简化原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再将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后再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复杂流程,让群众少跑腿。
三、新增复核委员会的规定
复核委员会的成员将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不同领域的人员参与,让事故责任复核环节变得更加公开透明,提升办案公平公正。
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
新规还表明: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同时,还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此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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