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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知识

卢** 山东-济宁 民间借贷咨询 2022.06.20 22:46:01 462人阅读

民间借贷合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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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很多人不清楚民间借贷合同的知识,本文为大家带来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根据出借人性质的不同,借款合同分为贷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贷款合同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在《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借贷意见》)规定。关于利息和利率的规定主要在《借贷意见》和各地的司法惯例中。《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要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就当作不需要支付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1)既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没有逾期还款利率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约定了借款利率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一般法院会支持按照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的处理
在这个时候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不管是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都不能超过四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遇到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经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也可以支持。
3.借款人在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的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利率,而且借款人在诉讼前已经按照约定支付部分利息给借款人了。之后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这个时候对于在诉讼之前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样。合肥地区法院一般对诉讼前已支付的利息不再干预。毕竟借款人自愿支付,既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原审法院不再干预并无不当。这也是各地法院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不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指导意见规定,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06-20 22:48: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知识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知识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很多债权人在借款的时候,都比较重视借款合同,比如借条,欠条之类的,却忽略了借贷之前的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情况把握不足,最终导致坏账的发生,本文就如何识别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的阐述,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如何识别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 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 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 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 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 借款人行业经验和能力不足往往会导致其经营项目的失败,从而影响到正常还款。对于行业经验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以上,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二是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 1.借款人家庭不和、离异或有多次婚姻史。 2.与父母、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亲戚等关系恶劣。 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往往会隐藏很大的风险。婚姻、家庭都经营不好的人往往也经营不好事业,要么品德有缺陷,要么没有将主要精力用在经营事业上。同时,如果在夫妻之间关系不好时贷款,一旦双方离异,很多时候双方都会极力逃避债务,这样也会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烦。对于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最好不给予贷款;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予贷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无住房。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很大,在贷款后如果借款人离开当地,则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烦。如果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稳定、实力的人担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稳定、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担保;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投资很大,不宜轻易转让,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 1.借款人品行较差,有欺诈或欺骗行为。如那些长期户(无多大理长期找政府麻烦)、长期赖账不还的、家住廉租房或简租房骗吃骗喝的、坑骗的、曾被司法机关判监坐牢的。 2.借款人有不良嗜好,如好赌、涉毒、涉黄等。 3.借款人不想让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贷款(借款人很有可能会将贷款用在非正常渠道)。 借款人的品质及道德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如果是一个品质及道德好的人,即使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虽有可能会拖欠,但他会很配合,积极还款。但如遇到品质及道德很差的人,他会想方设法地拒还贷款。所以只要确定借款人是品质、道德很差的人,则不应给予贷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 1.借款人身体不健康或有严重疾病。 2.借款人家人有重大疾病。如果借款人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借款人往往会花费巨资用在治疗上,从而会影响到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死亡,则债务往往也会得不到落实,从而使贷款落空。对于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的,最好不给予贷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问题的,可考虑增加担保。 六、借款人信用风险 1.借款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前贷款有拖欠或已有逾期的拖欠贷款。 2.借款人拖欠供货商的货款。 3.借款人拖欠税费、电费、水费等费用。 4.借款人拖欠其员工的工资。 对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如果是恶意的,则应拒绝为其提供贷款。如果是借款人虽有上述拖欠,但是非恶意行为,且时间都不长,只是其信用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同时借款人是有还款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与借款人就信用意识进行交流和沟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增强其信用观念,让他认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则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额的贷款,并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以后还款记录良好,可逐步增加贷款金额。 七、经营资质风险 经营资质风险,即借款人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许可。 1.借款人经营项目需特种许可的,没有特许经营证明。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消防证明等。 2.污染严重、消防安全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等其他情况。一种情况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后一种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可证件,但实质的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停业整顿。所以对上述情况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八、股权风险 1.在合伙企业中股份占比少,借款人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 2.虚假股权风险。在企业中,借款人本来没有股权,但为了能贷款,制造虚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对收入和资产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只有较少的收入,还款能力有限,因此,放款金额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同时,应要求具有决策权的合伙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为了防范第二种情况,一是要对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真实性调查;二是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核实合伙行为是否真实;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一旦核实是借款人虚构股权,应拒绝贷款。 九、借款人管理不足风险 1.管理制度缺失,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账务混乱。 3.生产经营营场地脏、乱、差。 4.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士气低落。 5.安全、消防存在重大隐患。 6.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窝工、偷工现象。 7.仓库管理混乱,存货乱堆乱放,存在丢料、盗料现象。 8.其他管理不足的情况。 由于借款人对企业的管理不足,其企业的资产就可能受到损害,企业的收人就会明显下降,如果情况严重,会危及企业的生存,甚至使其倒闭,最终会影响到偿还贷款,从而使贷款面临风险。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管理不足的现象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有明显效泉果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经营风险 1.借款人使用或经营的原料或产品品质低劣。 2.进货成本费用很高,进货中间环节多。 3.借款人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机器设备老化、陈旧,生产工艺差。 4.安全生难产条件差,消防安全隆隐患严重,没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事故风险高。 5.销售渠道单 一,过分依赖少数客户。 6.应收账款收款期长、余额大,收款困难。 7.营业利润率低,费用大,经营杠杆高。 8.产品技术含量低,无竞争力。 9.学习营业绩中,主营业务盈利较小。毛利润率和净利润率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 10.存货周转率低,且存货中有大量废品。 1 1.其他的经营风险状况 由于存在上述的经营风险,当某一情况严重后,会变得很糟糕,可能会使得借款人的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经营状态。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上述的经营风险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业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经营风险,但并不严重,或短时间内无法改变,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大问题,不会损害其还款能力,可考虑提供贷款,视情况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企业消除或减轻这种风险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 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风险 1.经营项目投资较小或固定资产少、很容易转移或出让。 2.经营项目利润少,收入不足。 3.调整后的资产负债比率过高。 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过低(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为 2、速动率为1较合适)。 5.现金流入量相比每期的还款额较低。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申请额与其还款能力不足时,应降低贷款额度,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内发放贷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 十 二、借款人过度负债风险 1.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各种应付税费等债务很大,超过了其资产的承受能力。 2.借款人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有高利贷。 3.借款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借款人过度负债,导致其经营破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最终不能偿还贷款,这是目前小额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原因是: (1)目前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众多,竞争激烈,使得借款人能很方地在多个贷款机构贷款。 (2)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活跃,利率较高,借款人也能很方便地借到资金。 (3)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包含了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众多的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不在征信系统内,又无其他查询平台,这为贷款机构全面评估借款人的债务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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