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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

姚* 山西-临汾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8.31 12:04:47 103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的同事杀了人,然后被诉讼了,法院视情节轻重判了个死缓,请问一下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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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说,可以这样认为。
判处死缓的结果有两种:
一是通过考验期,顺利减刑,一般减为无期
二是未通过考验期,执行死刑;
死缓就是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间为2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无重大过错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减免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死缓的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提倡国家有关的在死刑执行上采取的一些原则,例如死刑限制原则,死刑执行慎重原则等。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1、死缓要件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2、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3、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以上就是关于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了的详细回答,望采纳

2017-08-31 12:06:47 回复

1、死缓不等于免死。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如果在缓刑两年期间,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判死缓不等于判无期。
首先,死缓是一种刑罚的执行规则,并不是刑罚本身;
其次,死缓期间有有意犯罪的,最高院核准后会执行死刑;
最后,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能减为有期徒刑,并不都是无期。r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n  第五十条【死缓变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无有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rn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蹂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能够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免死”的;若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发生应当撤销缓刑的情节,则在缓刑结束之后不再执行死刑,一般会更改为无期徒刑进行执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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