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设立人在生前对于自己的合法个人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的意思表示。既然是个人的意思表示,那么是可以变更的,毕竟情况在不断发生变化,遗嘱人也会根据新情况对自己的财产作出新的安排。如果想变更遗嘱,需要注意一下事项:
1、要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要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3、如果立的是公证遗嘱的,必须用公证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原遗嘱。
另外,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这一规定明确了遗嘱人可以用自己与遗嘱意思表示相抵触的行为来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那么遗嘱见证人可以是兄弟姐妹吗?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知,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法律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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