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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没注意看合同与说的不一致,还能申请退款吗?

ask****622 吉林-延边 退款纠纷咨询 2022.04.18 14:38:04 327人阅读

办的健身卡一次没有去过,但合同上盖章不退不换还签有时间限制(业务员当时介绍是可以随时退的还没有期限),当时没注意看合同与说的不一致,还能申请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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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卡的理由是什么

2022-04-18 14:39:14 回复
地区:吉林-长春 咨询解答:19151条

有证据可以

2022-04-21 08:4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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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吉林市 咨询解答:1507条

没法退款

2022-04-18 14:38:5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营业执照名称和店铺名称不一样是可以的
一、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二、店名应当和营业执照的名字一样,可以适当简化,例如营业执照登记的是“流行服装店”,店铺的牌匾上可以简略成流行服装。
三、但是经营的东西需要是在营业执照范围以内的东西,不要超出范围了。
注:建议还是跟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一致的好,避免不必要的一些麻烦。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按相关的规定营业执照(正本)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副本以折页的开合方式设计的方便携带。

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企业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申请工伤的地方: 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即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企业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不是农民工,而企业注册地和职工工作地不一致的,需要根据各省市具体规定来确定申请工伤的地点。比如,江苏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同,即如果企业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工作地即企业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法规: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 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第1条。 案例: 赵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07年4月3日,赵某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其申请不在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赵某应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赵某不服,遂诉至石家庄市公司所在区。经审理查明:赵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和赵某工作地河南省南阳市均未为赵某等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并口头告知赵某应尽快向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仍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在公司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都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以生产经营地为准;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选择有权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本案中,赵某的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和赵某工作地都没有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此种情况,赵某应该向公司生产经营地,即赵某工作及事故发生地的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公司注册地石家庄。 维权攻略: 1.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的,应选择其中之一为职工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选择参保地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与在两地参保发生的人力资源相关成本支出的对比; 当地医疗技术水平,尤其是在企业所属行业易发生的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医疗水平如何,医疗收费水平如何;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网络是否发达,能否在企业及时送医的情况下有效地把工伤对职工及企业的损害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因职工工伤实际需支付的费用在两地的差别; 参保地手续办理的简易、繁琐和速度; 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标准数额、工伤保险实际可支付数额与工伤治疗实际发生费用的比例大小。 企业应以便利企业管理、减少企业相关成本支出、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为目的,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选择自己的参保地。

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企业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申请工伤的地方: 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即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企业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不是农民工,而企业注册地和职工工作地不一致的,需要根据各省市具体规定来确定申请工伤的地点。比如,江苏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同,即如果企业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工作地即企业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法规: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 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第1条。 案例: 赵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07年4月3日,赵某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其申请不在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赵某应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赵某不服,遂诉至石家庄市公司所在区。经审理查明:赵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和赵某工作地河南省南阳市均未为赵某等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并口头告知赵某应尽快向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仍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在公司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都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以生产经营地为准;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选择有权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本案中,赵某的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和赵某工作地都没有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此种情况,赵某应该向公司生产经营地,即赵某工作及事故发生地的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公司注册地石家庄。 维权攻略: 1.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的,应选择其中之一为职工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选择参保地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与在两地参保发生的人力资源相关成本支出的对比; 当地医疗技术水平,尤其是在企业所属行业易发生的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医疗水平如何,医疗收费水平如何;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网络是否发达,能否在企业及时送医的情况下有效地把工伤对职工及企业的损害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因职工工伤实际需支付的费用在两地的差别; 参保地手续办理的简易、繁琐和速度; 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标准数额、工伤保险实际可支付数额与工伤治疗实际发生费用的比例大小。 企业应以便利企业管理、减少企业相关成本支出、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为目的,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选择自己的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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