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参与赌博的,可以向警方举报网络赌博网站还可能会获得减轻、从轻处罚。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建议报警处理。赌资是追不回来的,但可以举报,避免更多的人受害,赌博的钱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赌博可能就会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议报警,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隶属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限定的“开设赌场”做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职责;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解决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赌博犯罪有详细限定,建议翻阅; 2)《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追回。赌博在我国违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所得、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一律没收。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都属于赌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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