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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土地使用权,收营业税吗

刘** 江西-吉安 土地承包咨询 2022.01.14 20:12:25 319人阅读

个人赠与土地使用权,收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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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缴纳的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承受者人(购买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契税是以土地的成交价依照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即:应纳契税成交价适用税率。
其中:契税税率,根据《契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由于我无法获得您的信息,不知道您所在省份。因此,您所在省份的具体契税适用税率,请到主管地税局咨询。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土地成交价依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或汇总计算缴纳。应纳印花税成交价510000。
3、耕地占用税
如果贵公司征用的是耕地,应当缴纳各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您可以到主管地税咨询。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收据(或土地转让成交的发票),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税票等
二、购买土地后,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竞价成功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成交时间,为实际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条例》
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年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幅度内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此,具体的单位税额和纳税期限,您可以到主管地税咨询。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三、交由开发商开发土地
借:在建工程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此时只有贵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建安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照合同签订金额依照万分之三计算缴纳或贴花,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暂无其他税费缴纳情形,待开发完工后,视不同情形依照税法规定确定是否应当缴纳税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税收政管,堵塞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对个人赠与房屋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笔者就个人赠与房产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分税种进行整理解读。
营业税
(一)征收营业税情形。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该条规定改变了原条例只对单位无偿赠送视同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原则,个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权纳入其中。可见个人发生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如果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前,那么不征营业税,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要按照新规定缴纳营业税,即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营业税。
1、税目及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2、营业额。由于无偿赠与没有营业额,那么如何确定营业额来计算缴纳营业税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
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
1、政策规定。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了: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并规定此前已征收的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申请办理退税,列举的情形共有四种: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以上四种特殊情形下的无偿赠与房产是暂免征收营业税。
2、程序性规定。根据财税〔2009〕111号
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符合暂免征收营业税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原件)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原件)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原件),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6)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土地使用权能怎么赠与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一般是通过书面证据进行赠与的。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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