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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诉期是比较漫长的: 1、如果按照普通程序计算,一般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里不算立案、上诉及送达时间。 2、按简易程序计算,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里不算立案、上诉及送达时间。这些都是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限内审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你的案情简单明了,也不会花那么多时间。我个人认为最简单的办法是依据《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适用督促程序,如果对方不提出异议,最长不超过35天,就可以要求执行。至于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负担。依据你的诉讼标的,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提讼应该交50无。而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 2、《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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