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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想盖房,想问下宅基地共建协议书

李** 广东-惠州 宅基地咨询 2017.08.01 13:32:27 1313人阅读

舅舅想要和邻居一起盖房子,但是不知道协议怎么写,所以想让我帮忙咨询下宅基地共建协议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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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是规范的《宅基地互换协议书》”:你所要的协议,不是要式合同,所以没有法律规定的“规范”样式,只要写清互换人的基本情形、所交换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双方自愿交换的意思就行了。
2、附:宅基地互换协议书(供参考)。另外,提示一下:此协议只是证明了双方互换宅基地的意思表示,协议生效后,最好是到村委会开个证明并将双方的宅基地证姓名变更,如果不变更,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是协议有效,将来恐有麻烦。
上述是关于宅基地共建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2017-08-01 13:4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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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宅基地共建协议书的模板
甲方:乙方:
由于老家房屋多年无人居住,已属危房,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出资拆房重建房屋一栋,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将位于(北至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的宅基地用于甲、乙方建造房屋。
2、房屋欲建成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三层结构房屋一栋,以及两间杂物间、围墙、大门和约平方米的水泥坪等附属设施。
3、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总共花费预计人民币万元整(包括建筑材料、工人工资、绿化资金等),由甲、乙方平均出资。
4、经协商,抽签确认该房屋第三层归家庭使用;该房屋第二层归家庭使用;该房屋第一层房间及附属设施则由甲、乙双方家庭共用。
5、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修缮或变更不得影响双方的正常居住和使用;如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做任何维护修缮或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平均出资修缮或者变更;未经协商同意,一方私自维护修缮或变更的,则另一方有权利不出资并对该维护修缮或变更部分享有共同的所有权。
6、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维护修缮或变更部分)的所有权归甲、乙方共同所有;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其所属部分租、借给他人使用或抵押、担保、转卖给他人。
7、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维护修缮或变更部分)如遇征地、拆迁征用或租用等收益时,则所得收益由甲、乙方均分。
8、一旦房屋能够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甲、乙双方须无条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办证材料共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且产权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由甲、乙双方各占50%产权。
9、今后若有补充与变更,可根据甲、乙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今后房屋的任何补充与变更都以此协议书为基础。
10、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家庭均不存在任何争议。
1
1、若甲、乙双方家庭对补充与变更的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家庭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2、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017-08-01 13:34:27 回复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关于怎么买农村宅基地问题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二、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在合法获得的在自家宅基地盖房违法方面,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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