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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充其被告对原告的债权

ask****071 内蒙古-呼和浩特 其他咨询 2021.10.26 14:11:17 359人阅读

抵充其被告对原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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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021-10-26 14:21:17 回复

不能,因为是三个债权债务关系,只能是三个诉讼。如果是三个人一起借给债务人钱,那么可以一起诉讼。

被执行人的个人的,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财产。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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